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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公告板(BBS)专项备案
项目名称: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
法律依据: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实施主体:信息产业部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受理单位: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条件:电子公告服务,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。开展电子公告服务,除应当符合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;
(二)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;
(三)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、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、技术保障设施;
(四)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,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。
责任编辑:杨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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