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
2012-08-18 15:08:00 发表|
来源:7k7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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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事项 |
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|
设定依据 |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3 号)第十二条 |
许可条件 |
一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; 二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的章程; 三、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; 四、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、设备和场所; 五、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、结构、布局的规划。 |
数量限制 |
有 |
许可程序 |
一、主办者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; 二、所在地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; 三、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 |
许可期限 |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 |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(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《申请材料说明》) |
一、含有以下内容的《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》: (一)主办者申请报告; (二)机构章程; (三)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基本情况; (四)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; (五)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(复印件); (六)工作场所使用证明(复印件)。 二、主办者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营业执照; 三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。 |
申请书格式文本 |
有 |
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、 规章、规范性文件 |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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